《中国支气管哮喘基层诊疗与管理指南(2026年)》由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与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学组发起,在我国既往基层版哮喘诊治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2024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2025版)内容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由我国哮喘学组专家以及全科医学专家集体讨论和修订,旨在为提高我国基层医务人员对哮喘规范化诊治的认识和水平提供指导性文件。

推荐意见1:基于哮喘的异质性和临床实践,中重度哮喘的管理和评估建议分型为2型高表达(T2⁃high)和2型低表达(T2⁃low)(2,C)。
推荐意见2:重点识别哮喘样症状(反复发作性喘息、咳嗽、胸闷,夜间及晨间多发,随时间变化,强度不一)或哮喘高危人群(包括既往疑似哮喘症状发作者、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或呼出气
推荐意见3:当患者存在哮喘样症状时,优选
当存在以下特征,往往提示诊断性治疗确诊率较高:
(1)呼气峰流速仪PEF舒张试验较基线增加≥20% ;
(2)两次访视之间FEV变化且绝对值≥200 ml;
(3)对于FEV₁ ≥80 %预计值的患者,

推荐意见4:典型哮喘应注意与左心功能不全、
表1 支气管哮喘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

推荐意见5:PEF 可反映气道阻塞的严重程度,FeNO 可评估气道2型炎症水平,两者均为简单、无创检测方法,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居家场景辅助哮喘诊断和分型,反映疾病控制水平,预测和评估药物治疗反应(1,A)。
推荐意见1: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使用的哮喘评估方法 包括症状控制问卷、峰流速仪、简易肺功能、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及FeNO 测定等,在患者初诊和每次随访时,全面动态评估其哮喘控制分级、急性发作危险因素、2型炎症、药物使用情况、共患疾病等。对于控制不佳的患者可进一步转诊上级医院进行诱导痰、过敏原及共病评估;对肺功能和炎症指标基本正常但仍然有症状的患者,建议使用简化心理筛查工具对患者进行抑郁和焦虑的初步筛查(1,D)。
推荐意见7:在哮喘的治疗过程中,应该对患者进行周期性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达到并维持哮喘控制,同时最小化未来风险,其间还应该考虑患者个体用药的偏好(1,D)。
*:长期管理目标即达到良好控制,指经规范化治疗后,患者近4周内日间症状≤2次/周、无夜间憋醒、无活动受限、缓解药物使用≤2次/周,且肺功能(PEF 或FEV₁)≥正常预计值或个人最佳值的80%;同时未来急性发作风险低,无药物相关不良反应,生活质量不受限。基层医疗机构可通过哮喘控制测试(ACT)进行评估,得分20~25 分可判定为良好控制。
推荐意见8:治疗哮喘的核心药物是ICS。哮喘患者长期吸入临床推荐剂量范围内的ICS 是安全的,但长期使用高剂量ICS 也可出现全身不良反应,如
推荐意见1:长效β₂受体激动剂(LABA)是临床上常用于哮喘治疗的复合制剂组成部分,包括有不同规格的
推荐意见10:指南推荐5 级阶梯式治疗方案,优选方案为路径1,即轻度哮喘(第1级和第2级)应用低剂量ICS⁃福莫特罗(快速起效的LABA)按需缓解治疗,中重度哮喘应用低/中剂量ICS⁃福莫特罗维持+低剂量ICS⁃福莫特罗缓解治疗,可以使患者以更少的吸入激素获得更佳的症状控制、更好的安全性、更低的经济负担以及更低的急性发作风险(1,A)。
表2 成人和青少年(12岁及以上)支气管哮喘患者长期(阶梯式)治疗方案

推荐意见11:对于临床上未控制的哮喘,首先要确定哮喘诊断是否成立,需要与其他类似哮喘的疾病进行鉴别诊断,评估患者是否遵医嘱按时规律使用哮喘控制药物 (尤其是吸入含ICS 制剂)以及吸入装置的使用方法是否正确,评估是否存在过敏原暴露等因素。如果未发现上述问题,患者仍存在持续性症状、急性发作或肺功能未达到基本正常水平,可以进行药物阶梯升级,或转诊到哮喘专病门诊进一步诊治(1,D)。
推荐意见12:即使是轻度或良好控制的哮喘患者依然可能发生重度及导致死亡的急性发作,故识别哮喘死亡高危因素非常重要。哮喘患者急性发作时,基层医生应根据患者的

推荐意见13:患者轻度急性发作时,吸入SABA(24h不超过8~12喷)是治疗哮喘急性发作有效的方法,建议联合使用ICS,或单吸入ICS⁃福莫特罗联合制剂(不超过8吸/d);亦可雾化吸入SABA、SAMA(每4~6小时1次)及ICS雾化溶液(2次/d)(1,A)。
推荐意见14:对初始吸入治疗反应不佳或哮喘中重度急性发作的患者,推荐口服泼尼松0.5~1.0mg·kg⁻¹·d⁻¹(儿童最大量40mg)或等效剂量的其他OCS 5~7d(儿童3~5d),或静脉使用甲泼尼龙80~160mg/d分次给药,或氢化可的松400~1000mg/d分次给药。对单纯低氧血症 [血氧饱和度(SpO₂)<95%] 和呼吸困难的患者可给予控制性氧疗,使患者的血氧饱和度维持在≥95%。不支持常规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哮喘急性发作,除非存在明确的呼吸道或肺部细菌感染证据(1,B)。
推荐意见15:轻度哮喘仍然存在重度急性发作或死亡风险,其优先的药物干预建议应用包含ICS 吸入药物的缓解治疗策略,而非单独吸入β₂受体激动剂(1,A)。
推荐意见16:对于中高剂量ICS⁃LABA 规范治疗3 个月及以上仍不能有效控制的重度哮喘患者,及时转诊至哮喘专科医师,制订个体化治疗方案。基层医师应协助专科医师加强对重度哮喘患者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患者去除诱发因素,及时发现并协助管理共患疾病;同时应熟悉重度哮喘患者的治疗药物及其监测注意事项,及早识别患者急性发作的征象,必要时紧急转诊(1,D)。
推荐意见17:CVA的治疗原则与典型哮喘一致,大多数患者ICS或ICS⁃LABA治疗有效,推荐ICS⁃LABA维持治疗作为首选药物,治疗时间>8周(1,B)。
推荐意见18: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治疗有效,能够减轻咳嗽症状、改善生活质量并减缓气道炎症。中医认为CVA 多与“风邪犯肺、肺气失宣”有关,治疗宜疏风宣肺、止咳利咽,苏黄止咳胶囊治疗有一定疗效。对于治疗反应不佳的患者,诊断确定并排除其他原因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升级治疗,或加用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治疗,或短期使用中低剂量口服激素治疗(2,B)。
推荐意见1:妊娠期哮喘治疗原则与典型哮喘相同。使用含ICS 的吸入药物,可减少全身的吸收和对胎儿的影响。妊娠期哮喘治疗过程中应持续对孕妇和胎儿进行评估,调整并观察治疗反应。当哮喘控制不佳时,应及时按照阶梯治疗原则及时升级药物治疗。降阶梯治疗应在分娩后再考虑,不推荐在备孕或妊娠期间自行停止含ICS的吸入药物。如果妊娠期哮喘吸入中剂量ICS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或发生急性发作时,建议转到上级医院及时进行评估与治疗(1,D)。
推荐意见20:已诊断慢阻肺病的患者存在可逆的气流受限、FeNO增高等2型炎症特征或者已诊断哮喘的患者,经过3~6个月规范治疗后,仍然存在持续气流受限,存在有害气体或物质暴露史(吸烟或既往吸烟≥10包年),需考虑哮喘合并慢阻肺病的诊断,起始治疗推荐ICS⁃LABA⁃LAMA(1,D)。
推荐意见21:随访内容包括对患者症状的询问,PEF记录表或哮喘日记的查看,ACT量表的使用,哮喘控制程度的评估,患者病情加重的危险因素和共病评估,治疗依从性和吸入技术评估,决策治疗方案是否需要调整(1,D)。
推荐意见22:起始治疗阶段建议每2~4周复诊评估病情;进入稳定期后可调整为每1~3个月随访1次。每次复诊时,除评估患者控制情况,还需核查患者吸入技术掌握情况及依从性,并针对性强化指导(1,C)。
推荐意见23:疾病预防包括控制哮喘的相关危险因素,针对高危人群进行孕期及婴幼儿期环境调控和微生物暴露管理,调节免疫耐受,预防哮喘的发生;对哮喘高危人群采取早筛、早诊、早治“三早”方案;加强患者自我管理知识培训、吸入装置技术培训、控制共病、预防呼吸道感染、避免变应原再暴露,提高哮喘控制水平,预防哮喘的急性发作、延缓并发症的出现、降低致残率和病死率,改善患者的生存质量(1,D)。
推荐意见24:推荐基层医生为所有初诊的哮喘患者书面制订个体化哮喘行动计划,在复诊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哮喘行动计划是由医生为患者制订的,以症状和/或PEF 为依据,对哮喘控制水平和发作情况进行判断和救治的哮喘患者院外自我管理工具,其重点在于识别和应对哮喘急性发作。根据评估情况实施绿、黄和红3 个区域管理。执行哮喘行动计划能够减轻和防止哮喘进一步加重,减少不必要的急诊和住院治疗,亦能使患者在危重情况下及时就医,减少哮喘死亡(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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