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孝辉
最近看到了“十余名80后医生欲离职 竟均被索30万培训费”的相关报道,医生赢得了劳动仲裁,却依然无法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离职医生们向汕头市卫计局求助,但得到的答复是:按照现有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必须要原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盖章同意的,否则进入不了下一个流程。
(背景新闻阅读:十余名80后医生欲离职 竟均被索30万培训费)
很多医护人员在就职医院辞职面临人事变动时或许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应该怎样做?毫无疑问,这就需要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了。之前也的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下面要说的这起医生与就职医院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福建漳州。在看完本次的判决后,感触最深的是福建漳州法院系统深刻体会医生的诉求,把医院协助医生办理变更手续比如盖章之类的事情都写进了判决书,如此详尽的判决书,使得医生们不得不点赞。
本文的判决书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是链接,看完这一判决相信你会对劳动争议有更深层次的理解,这里仅仅发一下判决结果,希望对我们的当事医生有启发作用。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zzszjrmfy/ms/201406/t20140606_1368918.htm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政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第三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完成医师执业变更手续,包括提供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告离职的医师注册变更备案资料、协助原告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盖章同意变更执业地点。
二、被告漳州市第三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漳州市第三医院负担。
二审: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上诉人漳州市第三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移交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手册;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漳州市第三医院与上诉人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为一名麻醉医师,我有幸通过了司法考试,因此更加专注医生的权益。其实我有很多话说,不仅仅是我,更是经历过离职的医生都有共同的心声!
上文中所提到的判决书解决了医生们离职后无法变更注册而投诉无门的境遇。法律应该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方法,如果连法律无都法完善解决社会纠纷,可想而知会导致更多的互相交涉人群之间仇视与不安。福建漳州市两级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相关法律,完美解决了医生离职的后续问题,是非常客观公正的。
法律,是手段,也是武器,更应该是悬挂在每个人心间的警示寓言。作为医生,我也离职过,变更过执业地点。随着医师定期考核在全国普及,现在离职后还要记得变更定期考核档案。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大趋势下,希望医师变更手续,不要成为自由流动的畔脚石。一个医院的胸怀决定了你发展的高度和厚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在互联网时代,医院的口碑创建起来太难,摧毁起来却易如反掌,这种摧毁不是来源于外部,而是来源于对医院了如指掌的人。看到那些招不到人的医院,领导们仔细想一下,你们是否善待过曾经离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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