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呼吁应补充精神卫生法
发布时间:2013-07-17   |   来源:医脉通整理
关键词: 律师 精神卫生法 精神科

在近日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精神病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表示,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未规定精神科医生有对危险进行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在未来修订时予以补充。

  

陈志华在会上称,精神科医生等的警示义务是指,当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为患者或客户进行诊疗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有向可能的受害者警示、告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义务。

  

陈志华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规定,医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法律条文中对“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包括哪些职责,是否包括向第三人警示并未明确规定。

  

陈志华透露,国家卫计委目前正在起草《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规范》。

  

陈志华建议,在《精神卫生法》未来修订时,应明确当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有可能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等情况时,精神科医生等专业人员有法定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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