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精神病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表示,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未规定精神科医生有对危险进行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在未来修订时予以补充。
陈志华在会上称,精神科医生等的警示义务是指,当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为患者或客户进行诊疗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有向可能的受害者警示、告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义务。
陈志华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规定,医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法律条文中对“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包括哪些职责,是否包括向第三人警示并未明确规定。
陈志华透露,国家卫计委目前正在起草《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规范》。
陈志华建议,在《精神卫生法》未来修订时,应明确当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有可能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等情况时,精神科医生等专业人员有法定警示义务。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