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ICE)更新了《成人精神病性障碍与
CG178版指南于2014年2月12日发布,承接并替代此前的相关指南。更新后的指南包含101条临床推荐意见,涵盖全病程照护、精神病性障碍预防、首次发作、后续急性发作与危机转诊,以及康复和后续照护。
以下按照原文顺序完整呈现全病程照护、精神病性障碍预防、首次发作相关推荐意见;条目末尾的年份及修订标记沿用原文,用于区分既有推荐与后续修订。
本指南将治疗与管理的总体范围界定为18岁及以上、在60岁前起病的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及相关障碍患者。本指南不涉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具体治疗,但正在接受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治疗与支持者除外。早期干预服务的可及性另见推荐1.3.1.1,该条明确不受年龄或精神病性障碍未经治疗时间长短的限制。
1.1 全病程照护
1.1.1 种族、文化与族裔
1.1.1.1 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应确保自己具备以下能力:
评估来自不同族裔和文化背景的人群。
针对不同族裔和文化背景的人群,运用疾病解释模型。
解释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及治疗选择。
处理不同文化和族裔人群在治疗期望和依从性方面的差异。
处理不同文化和族裔人群对生物、社会及家庭因素如何影响异常精神状态发生的认识差异。
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开展协商。
管理和解决冲突。〔2009〕
1.1.2 躯体健康
1.1.2.1 精神卫生服务提供方应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尤其是正在使用抗精神病药的患者,提供结合健康饮食与身体活动的综合方案。
NICE于2019年对STEPWISE试验的审查未改变本条推荐。〔2019〕
1.1.2.2 如果患者出现体重快速或过度增加、血脂水平异常,或血糖管理问题,应按照相关NICE指南提供干预措施,参见NICE《超重与肥胖管理》《
1.1.2.3 对于吸烟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提供戒烟帮助,即使其以往尝试戒烟未成功。应注意,减少吸烟可能对其他药物的代谢产生显著影响,尤其是
1.1.2.4 遵循NICE《烟草》指南中有关戒烟干预的推荐,但以下情况除外:
1.1.2.5 常规监测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重,以及反映心血管和代谢疾病状况的指标。应在团队年度报告中对这些监测情况进行审查。〔2014〕
1.1.2.6 医疗信托机构应通过理事会层面的绩效指标,确保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心血管和代谢疾病监测与治疗符合质量标准。〔2014〕
1.1.3 综合服务提供
1.1.3.1 所有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服务的团队,均应提供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全面干预措施。〔2009〕
1.1.4 照护者支持
1.1.4.1 以便于获取和理解的形式,向照护者提供以下方面的书面和口头信息:
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与管理。
良好结局与康复。
可为照护者提供的支持类型。
各团队和服务的作用。
危机时如何获得帮助。〔2014〕
1.1.4.2 尽早与服务使用者及照护者协商,明确如何共享服务使用者的相关信息。在讨论保密权时,应强调共享风险信息的重要性,以及照护者理解服务使用者观点的必要性。以协作的方式支持服务使用者和照护者,尊重双方各自的需求及其相互依存关系。〔2014〕
1.1.4.3 定期审查信息共享方式,尤其是在服务使用者与照护者之间存在沟通和协作困难时。〔2014〕
1.1.4.4 尽早向所有照护者提供以照护者为中心的教育和支持项目;该项目可作为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分裂症家庭干预的一部分。此项干预应:
根据需要提供。
传递有关康复的积极信息。〔2014〕
1.1.5 同伴支持与自我管理
1.1.5.1 考虑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同伴支持,以帮助改善服务使用体验和生活质量。同伴支持应由经过培训、已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中康复且目前保持稳定的同伴支持工作者提供。同伴支持工作者应得到整个团队的支持,并接受经验丰富的同伴工作者的支持与指导。〔2014〕
1.1.5.2 考虑将自我管理项目纳入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与管理,并依据手册与服务使用者面对面实施。〔2014〕
1.1.5.3 同伴支持和自我管理项目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分裂症。
如何有效用药。
识别和管理症状。
如何获得精神卫生服务及其他支持服务。
应对压力及其他问题。
危机时应如何处理。
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预防复发及设定个人康复目标。〔2014〕
1.2 精神病性障碍的预防
1.2.1 从初级医疗转诊
1.2.1.1 如果一个人感到痛苦、社会功能下降,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一过性或弱化精神病性症状;或
其他提示可能存在精神病性障碍的体验或行为;或
一级亲属患有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
应立即将其转诊至专科精神卫生服务或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进行评估,因为其发生精神病性障碍的风险可能升高。〔2014〕
1.2.2 专科评估
1.2.2.1 评估应由顾问精神科医师,或经过培训且具有高危精神状态相关经验的专科专业人员开展。〔2014〕
1.2.3 预防精神病性障碍的治疗选择
1.2.3.1 如果认为一个人发生精神病性障碍的风险升高,符合推荐1.2.1.1所述情况,应:
提供个体认知行为治疗(CBT),可联合或不联合家庭干预;按照「心理干预的实施」一节所述方式实施;并且
对存在任何
1.2.3.2 以下情况下不要提供抗精神病药治疗:
认为个体发生精神病性障碍的风险升高,符合推荐1.2.1.1所述情况;或
以降低精神病性障碍发生风险或预防精神病性障碍为目的。〔2014〕
1.2.4 监测与随访
1.2.4.1 如果在接受推荐1.2.3.1所述治疗后,个体仍有症状、功能受损或感到痛苦,但尚不能明确诊断精神病性障碍,应使用结构化、经验证的评估工具,定期监测其症状和功能变化,最长持续3年。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监测频率与持续时间:
症状的严重程度和出现频率。
功能受损和/或痛苦的程度;以及
家庭生活受到干扰的程度,或家人的担忧程度。〔2014〕
1.2.4.2 如果个体要求结束该服务,应提供后续随访预约,并告知其今后可自行转介。请其全科医生继续监测其精神状态变化。〔2014〕
1.3 首次精神病性发作
1.3.1 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
1.3.1.1 所有首次精神病性发作或首次因精神病性障碍就诊者,均应能够获得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不受年龄或精神病性障碍未经治疗时间长短的限制。〔2014〕
1.3.1.2 对前来接受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的人,应及时开展评估,不得延误。如果早期干预服务无法为处于危机中的人提供紧急干预,应将其转诊至危机干预与居家治疗团队,并由早期干预服务提供支持。转诊可来自初级医疗或专科医疗服务(包括其他社区服务),也可由本人或照护者自行提出。〔2014〕
1.3.1.3 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应以向精神病性障碍患者提供符合本指南的全方位干预为目标,包括药物、心理、社会、职业和教育干预。〔2014〕
1.3.1.4 如果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尚未达到稳定康复状态,考虑将早期干预服务的提供时间延长至超过3年。〔2014〕
1.3.2 初级医疗
1.3.2.1 对首次因持续性精神病性症状就诊者,初级医疗机构不要启动抗精神病药治疗,除非已与顾问精神科医师协商。〔2009,2014年修订〕
1.3.3 评估与照护计划
1.3.3.1 在专科医疗中,对有精神病性症状者开展全面的多学科评估。评估应包括由精神科医师、心理学专业人员或具备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心理治疗专长的专业人员进行的评估,并涵盖以下方面:
精神科情况:精神健康问题、伤害自身或他人的风险、饮酒情况,以及处方药物的使用史及未经处方使用药物的情况。
躯体情况:包括病史和全面体格检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精神病性障碍的躯体疾病(包括脑器质性疾病),以及是否使用了可能导致精神病性障碍的处方药。
整体健康状况:包括体重、吸烟、营养、身体活动和性健康。
心理及心理社会情况:包括社会关系网络、人际关系和创伤史。
发育情况:社会、认知和运动方面的发育及技能,包括共存的神经发育问题。
社会情况:居住条件、文化及族裔背景、休闲娱乐活动,以及抚养儿童或作为照护者所承担的责任。
职业与教育情况:院校就读情况、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和日常生活活动。
生活质量。
经济状况。〔2009,2014年修订〕
1.3.3.2 NICE技术评估指南不推荐将结构性神经影像学检查作为首次精神病性发作初始诊疗检查的常规组成部分。完整内容见《首次精神病性发作的结构性神经影像学检查》(TA136,2008)。
1.3.3.3 评估是否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及其他创伤反应,因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很可能经历过既往不良事件,或经历过与精神病性障碍发生有关、或由精神病性障碍本身导致的创伤。对出现创伤后应激表现者,遵循NICE《创伤后应激障碍》指南中的推荐。〔2014〕
1.3.3.4 常规监测其他共存状况,包括抑郁、焦虑和物质滥用,尤其是在治疗早期。〔2009,2014年修订〕
1.3.3.5 评估后,应尽快与患者共同制定书面照护计划,以精神科及心理学个案概念化和全面的躯体健康评估为依据。将照护计划副本交给发起转诊的初级医疗专业人员及患者。〔2009,2014年修订〕
1.3.3.6 对无法参加常规教育、培训或工作的人,根据其个体需求及参与能力,帮助其参加替代性的教育或职业活动,最终目标是重返常规教育、培训或就业。〔2014〕
1.3.4 治疗选择
1.3.4.1 对首次精神病性发作者,提供以下联合治疗:
口服抗精神病药治疗(见「抗精神病药的使用」一节);同时给予
心理干预,即家庭干预和个体认知行为治疗(CBT),按「心理干预的实施」一节所述方式实施。〔2014〕
1.3.4.2 对希望仅尝试心理干预的人,告知其心理干预与抗精神病药联合使用时效果更好。如果其仍希望仅尝试心理干预:
提供家庭干预和CBT。
约定在1个月内重新评估治疗选择,包括开始使用抗精神病药。
继续定期监测症状、痛苦程度、损害及功能水平,包括教育、培训和就业方面的情况。〔2014〕
1.3.4.3 如果患者的症状和行为提示情感性精神病或心境障碍,包括双相障碍和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遵循NICE《双相障碍》或《抑郁症》指南中的推荐。〔2014〕
1.3.5 抗精神病药的选择
1.3.5.1 抗精神病药的选择应由患者与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决定;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考虑照护者的意见。提供相关信息,并讨论每种药物可能带来的获益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
代谢:包括体重增加和糖尿病。
锥体外系:包括静坐不能、运动障碍和肌张力障碍。
心血管:包括QT间期延长。
内分泌:包括血催乳素升高。
其他:包括令人不适的主观体验。〔2009,2014年修订〕
1.3.6 抗精神病药的使用
1.3.6.1 开始抗精神病药治疗前,完成并记录以下基线检查及评估:
体重,并绘制成图表。
腰围。
脉搏和血压。
空腹血糖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血脂谱和催乳素水平。
评估是否存在任何运动障碍。
评估营养状况、饮食及身体活动水平。〔2014,2021年修订〕
1.3.6.2 开始抗精神病药治疗前,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应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心电图(ECG)检查:
产品特征概要(SPC)中规定需要检查。
体格检查发现特定心血管风险,如确诊高血压。
患者有心血管疾病史。
患者入院接受住院治疗。〔2009〕
1.3.6.3 应将抗精神病药治疗视为一次有明确方案的个体化治疗试用,包括以下内容:
与患者讨论其最愿意接受哪些不良反应,并予以记录。
记录口服抗精神病药的使用指征、预期获益和风险,以及预计症状发生变化和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
开始治疗时,在获批剂量范围内选择较低的起始剂量,并在《英国国家处方集》(BNF)或产品特征概要(SPC)规定的范围内缓慢上调剂量。
对超出BNF或SPC规定范围的剂量,说明并记录理由。
记录继续、调整或停止用药的依据,以及这些改变产生的影响。
以最佳剂量进行为期4~6周的药物治疗试用。〔2009,2014年修订〕
1.3.6.4 在整个治疗期间,尤其是剂量滴定期间,定期、系统地监测并记录以下内容:
治疗反应,包括症状和行为的变化。
治疗的不良反应及其对功能的影响,同时注意某些不良反应与精神分裂症临床表现可能重叠,例如静坐不能与激越或焦虑。
运动障碍的出现。
体重:前6周每周监测,此后在第12周、满1年时监测,之后每年监测,并绘制成图表。
腰围:每年监测,并绘制成图表。
脉搏和血压:第12周、满1年时监测,之后每年监测。
空腹血糖或HbA1c,以及血脂水平:第12周、满1年时监测,之后每年监测。
治疗依从性。
整体躯体健康状况。〔2014,2021年修订〕
1.3.6.5 专科医疗团队应至少在最初12个月内,或直至患者病情稳定,持续负责监测患者的躯体健康及抗精神病药的作用,以两者中较长的时间为准。此后,可根据共同照护安排,将监测责任转交初级医疗。〔2014〕
1.3.6.6 与患者讨论其希望使用的任何非处方治疗,包括补充疗法;适当时,邀请照护者参与。讨论这些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其对处方药物和心理治疗效果可能造成的干扰。〔2009〕
1.3.6.7 与患者讨论酒精、烟草、处方药、非处方药及非法药物的使用情况;适当时,邀请照护者参与。讨论这些物质或药物对处方药物和心理治疗效果可能造成的干扰。〔2009〕
1.3.6.8 开具抗精神病药的「必要时使用」(p.r.n.)处方,应遵循推荐1.3.6.3。每周或根据具体情况复核临床使用指征、给药频率、治疗获益和不良反应。检查「必要时使用」处方是否导致用药剂量超过BNF或SPC规定的最大剂量。〔2009〕
1.3.6.9 不要在短时间内反复给予高剂量抗精神病药或快速增加剂量(「快速神经阻滞法」,rapid neuroleptisation),以治疗急性精神病性发作。〔2009,2026年修订〕
1.3.6.10 不要开始常规联合使用抗精神病药,短期使用除外,例如换药期间。〔2009〕
1.3.6.11 开具氯丙嗪处方时,应告知患者该药可能引起皮肤光敏感,必要时建议使用防晒霜。〔2009〕
1.3.7 心理干预的实施
1.3.7.1 CBT应以一对一方式实施,安排至少16次治疗,并且:
遵循治疗手册;如可能,应选用有临床试验疗效证据支持的手册,以便:
帮助患者建立其想法、感受或行为与当前或既往症状和/或功能之间的联系。
围绕目标症状,重新评估患者的感知、信念或推理。
还应至少包含以下一项内容:
患者监测自身与症状或症状复发有关的想法、感受或行为。
促进患者采用其他方式应对目标症状。
减轻痛苦。
改善功能。〔2009〕
1.3.7.2 家庭干预应: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让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参与。
持续3个月至1年。
安排至少10次干预。
考虑整个家庭对单家庭干预或多家庭团体干预的偏好。
考虑主要照护者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之间的关系。
具有明确的支持、教育或治疗功能,并包括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开展危机管理。〔2009〕
1.3.8 心理干预的监测与复核
1.3.8.1 提供心理干预时,常规、系统地监测相关领域的一系列结局,包括患者满意度;适当时,也应监测照护者满意度。〔2009〕
1.3.8.2 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服务的医疗团队,应在团队内指定一名牵头的医疗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复核:
心理干预的可及性及患者参与情况。
提供心理干预的决策,以及不同族裔群体获得心理干预机会的平等性。〔2009〕
1.3.9 实施心理干预所需的胜任能力
1.3.9.1 提供心理干预的医疗专业人员应:
具备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该干预所需的适当水平的胜任能力。
在实施心理治疗期间,定期接受具备相应能力的治疗师及督导师的督导。〔2009〕
1.3.9.2 医疗信托机构(Trusts)应提供培训机会,使医疗专业人员具备实施本指南推荐的心理治疗干预所需的胜任能力。〔2009〕
(未完待续,见今日第二条推送)

2026-07-06

2026-06-24

2026-06-05

2026-04-14

2026-03-16

信源: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Psychosis and schizophrenia in adult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Internet]. Clinical guideline CG178. 2014 Feb 12 [updated 2026 Sep 4; cited 2026 Sep 7]. Available from: https://www.nice.org.uk/guidance/cg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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