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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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因发热、
2025年1月10日,医生开具心肌酶谱检查申请后,因抽血时间超出医方院内规定时限,被告知需次日进行检查。
2025年1月11日凌晨,患儿被发现无呼吸。医方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临床死亡后,向家属送达《医疗尸检建议书》,但家属最终未同意进行尸检。
患方认为,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违反常规、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甚至存在拒绝检查和治疗的行为,直接导致患儿死亡。患方诉至法院,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01.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医方则辩称,其诊疗行为完全遵守医疗规范,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应承担责任。
卫健委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事实:
1.患儿2025年1月6日21时10分就诊后,医方对患儿一般情况、生命体征、心脏及腹部查体未作记录;1月7日至9日患儿体温最高达40.5摄氏度,每日复诊,但未予留观或收住院。
2.1月9日患儿仍反复发热、皮肤红疹,再次来院复诊后,仍未引起医护人员的足够重视,未行腹部触诊等相关检查,未进行多学科会诊,亦未提出转诊治疗建议。
3.治疗过程中,经抗感染、抗病毒、退热治疗,患儿病情无缓解,精神状态不佳,常感疲倦乏力,同时伴有腹痛症状。医方未予足够重视,未重新评估病情,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亦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病历书写不规范,1月6日至1月10日的病历资料中,对患儿病情记录及生命体征情况均缺乏详细记载,病情观察、相关检查、病情判断、病历记录不到位,病情沟通及告知无记录和签字。
专家组据此认为,医方上述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因不详,医方却承担70%过错责任
医方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1.医方对患儿的病情观察不到位。
2.医方对患儿“
3.医方在接诊过程中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未引起重视,未予留观或收住院,亦未建议转诊治疗,未见病情沟通告知记录。
4.医方对患儿病情的诊治存在延误。
因医方存在上述过错,且未完善相关检查、未进一步明确诊断及评估病情严重程度,其死亡原因无法通过就诊材料进行分析;加之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其确切死亡原因不明确,故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客观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方虽辩称患儿死亡前已在家中多日,可能存在其他致死因素,且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但医疗机构对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医方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患儿死亡系因家庭护理不当、食物中毒、遗传疾病等其他独立原因所致,亦未举证排除诊疗行为的参与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患方作为患儿父母未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70余万元。
从鉴定意见看“雷区”:医方过错集中在何处?
本案令众多医疗从业者,尤其是儿科同道深感不安。然而若换位思考,每一位患儿家长的绝望与愤怒,同样值得深思。金钱赔偿,永远无法抚平失去至亲的创伤。
儿科门诊常被视为医疗工作中风险最高、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医生犹如在雷区中执灯前行,承受着外界难以想象的压力:
1.患儿无法清晰自述:病情全凭家长代诉及医生观察,信息可能失真或遗漏。
2.病情变化迅猛:儿科疾病往往起病隐匿,但进展急骤,数小时内即可急转直下。曾有一例患儿在门诊等候检查结果时状态尚平稳,血常规回报提示血小板显著降低,随即突发致命性大呕血,场面触目惊心。亦有儿科专家坦言,曾亲眼见过自己门诊诊治过的患儿在留观输液时突然死亡,原因不明,此种无力感令人心悸。
3.家属情绪焦虑:在拥挤嘈杂的环境中,家属的叙述可能失焦,沟通效率与心理压力并存。
上述多重压力叠加,使得儿科门诊的每一次接诊都如同一场不容有失的考验,而本案中暴露的医方过错,恰恰印证了这种考验的严峻性。尽管两次鉴定的最终结论角度不同,但对医方具体过错的认定高度一致,主要集中在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为所有临床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1.诊察(Assessment)的缺失:此为所有过错的起点。病历中缺乏必要的生命体征、心脏及腹部查体记录,致使后续任何决策均失去客观依据,医生未能从连续高热、精神萎靡、出现新症状(皮疹、腹痛)等警示信号中敏锐判断病情的严重性。
2.检查与诊断(Investigation & Diagnosis)的延误与不足:此为关键的技术性过错。当初步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时,未及时升级检查(如影像学、病原学、复查血生化),尤其是已申请的心肌酶谱检查未能执行,暴露了流程管理和临床警觉性的双重缺陷。诊疗思维停留在初诊印象的简单重复,缺乏动态追踪和深入探究的主动性。
3.治疗与处置(Treatment & Disposition)的消极与被动:此为风险管控的失守。对于在门诊治疗数日、病情持续加重、一般状况较差的患儿,医方未启动任何升级安全措施——未留观、未建议住院、未组织会诊、未建议转诊。实质上使患儿在缺乏密切医疗监护的情况下,独自面对可能的病情急剧恶化。
4.记录与沟通(Documentation & Communication)的严重不规范:此在法律上构成“致命伤”。不完整的病历不仅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更在纠纷发生时使医方完全无法证明已履行必要的检查、评估和告知义务,从而承担全部举证不利后果。病情沟通告知无记录,则使“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主张缺乏依据。
在现实压力下,如何坚守安全底线?
许多医生感到无奈:门诊患者众多,接诊时间有限;担忧被投诉“过度检查”;医保管理有要求;病历书写难以面面俱到……这些均为真实的现实困境。
然而,司法实践清晰表明:上述理由均不能成为免除医疗过错责任的法定事由。审判中多见“检查不完善”的指控,而罕有因“过度检查”被判担责的案例。病历质量,始终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
本案给予我们最深刻的警示在于,必须将医疗安全置于不可妥协的核心地位:
摒弃“惯性思维”:对复诊患者,尤其是病情未缓解或出现新症状者,必须以“初次诊断”的审慎态度重新全面评估。
严守安全底线:对于持续高热、精神差、有预警症状的患儿,留观、住院、会诊、转诊并非可选项,而是必须严肃评估并记录评估过程的“安全阀”,侥幸心理是儿科门诊最大的风险源。
视病历为“铁证”:每一份病历均为法律文书,是诊疗连续性的唯一证据。详实、客观、及时地记录,尤其是病情变化、重要查体、诊疗决策依据及与家属的关键沟通(特别是拒绝检查、拒绝留观/住院、拒绝尸检等),是保护患儿、亦是保护医生自身的最重要屏障。
严肃对待死亡与尸检:对于任何死亡病例,尤其是死因不明、存在争议者,必须规范、充分、书面地提出尸检建议,并明确告知其对于明确死因、厘清责任的关键意义,获取家属签字确认。这是对生命最后的尊重,也是对医学真相的负责。
作为医者,我们常常同时亦是患者或家属。每一次换位思考,都能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
在复杂的医疗环境和现实的执业压力下,守住诊疗规范的底线,保持对生命的敬畏与审慎,不仅是对患方的负责,也是对这一职业最大的保护。前路虽艰,但每一步均需踏实而清醒。
栏目顾问律师: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 梁雨律师、冯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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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事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