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深夜,在湖北省宜昌某高校就读的陶兰,因腹痛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就诊,被诊断为肠胃炎。医生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输液一会儿后陶兰感到呼吸急促,在4分钟前,护士为其换上药后匆匆离开,陶兰自行拔针自救,仍在输液椅旁昏迷。陶兰最终仍因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于4月20日抢救无效离世。
陶兰亲属事后从陪同其就诊的同学处得知,问诊时,陶兰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得到的答复是 “不需要”。家属由此质疑,既然头孢可能过敏,为何不做皮试?既然用药有风险,为何输液时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
打头孢要不要做皮试?
患方和医院争议的焦点在于,使用头孢前是否需要做皮试,以及使用头孢后的一段时间内,是否需要医护人员观测患者身体状况。家属质疑,医院没有给死者做皮试,使用头孢后护士离开,没有进行看护,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时周边无医护人员,被迫拔针自救。
4月29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医患关系科工作人员回应记者时表示,不做皮试没有不妥,没有规定要求使用头孢一定需要做皮试,且医生和护士需要为多个患者做治疗,并非单个患者的特护,不存在无医护人员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中国药典》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下称指导原则),明确说明不推荐头孢菌素类药物常规皮试(除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速发型过敏史患者、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并提供了相关循证证据。
律师:医院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应尽观察义务
记者采访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重症医学科居旻杰医生,他表示国内外均没有必须进行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的规定。但用药前,医生需要询问过敏史并记录。而且输液过程中需要密切观察出现过敏反应时及时救治。首次用药,无论是否进行皮试,都应该在用药后的30分钟以内进行监测,观察患者是否出现皮疹、呼吸困难等过敏症状。
4月28日,陶先生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他认为是医院的疏忽导致了这场事故,因此,他希望医院除了补偿外还应该道歉。但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医院始终不同意道歉。
4月29日,记者联系到该医院医患关系科,工作人员对家属提出要求道歉的诉求表示拒绝。“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与患者家属调解,而不是认为我们存在过错。”
同日,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医疗事故不以医院评价为准,也不以患者评价为准,需要做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因此无从谈论对错与责任划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医疗行业惯例和保障患者安全角度,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医院应在合理时间内观察患者反应。医院若未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等不良后果,难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事件中的患者,病历显示其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属于上述指导原则中需要加强药后观察的人群。付建认为,医生不了解患者是否对头孢过敏未采取皮试,可能符合医疗行业的规则,但是依据医疗常规和保障患者安全原则,医护人员使用头孢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密切观测患者,以便及时发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并处理。医院不能以服务多个患者,非特护解释医护不在场而免除责任,患者就医与医院形成有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
来源:“中国新闻社”微信公众号,综合自大河报、看看新闻、闪电新闻
原标题:《女生输头孢过敏身亡,医院拒绝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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