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顾问律师: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疗诉讼中司法鉴定结果总是让医方不能接受,为什么对同样的事实看法如此不同?看医方与鉴定中心专家互怼,思维不同可见一斑。
案件回顾
患者老年女性,80岁,间断出现
入院第10天,经过治疗患者左肺下野病灶较前吸收,左肺下叶部分复张,胸腔积液减少,但右肺下野内带斑片影较前增多。继续抗炎治疗后,在入院第20天下午15:30,医方在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为患者实施局麻下CT引导下肺穿刺,穿刺过程顺利,穿刺后复查胸部CT见穿刺针道少许出血,局部少量
患方认为,医方在患者严重肺部感染的情况下,盲目选择有创性检查即肺穿刺活检术,导致肺大量出血。其在止血药物及纤支镜止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未行剖胸探查止血,延误患者治疗。并由于穿刺术导致感染播散,最终导致严重脓毒症性休克死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救护车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336.24元;鉴定费及诉讼费由医方承担。医方辩称,在术前对肺损伤、出血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有患者家属签字确认,且穿刺后患者出现并发症时及时进行了处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指出医方的过错主要包括:
1.患者曾在入院前半月,在医方门诊检查肿瘤标志物,结果提示有多项肿瘤标志物升高,入院后医方没有复查肿瘤标志物。
2.对于老年患者,反复不愈的肺部感染,抗菌药物治疗效果欠佳,影像学提示肺内有致密影、肺门增大、肺不张,肿瘤标志物升高,在考虑到肺癌的可能性时,应首先选择简单易行、无创性检查,如痰细胞学检查。
3.医方建议患者行CT引导下肺穿刺活检明确病因。术前告知缺乏肺损伤、出血的告知内容,医方术前告知不够充分。在患者存在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的情况下,
4.患者
5.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在得到鉴定意见后,医方提出质询问题,鉴定机构作出书面回复,内容如下:(为了方便对比,以表格形式呈现)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医方选择肺穿刺活检术是否得当。根据相关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以及鉴定回复函的内容,虽然医方对患者穿刺前进行了相应的肺损伤、出血等风险的告知,且在患者穿刺后出现肺损伤、出血等并发症时及时给予了凝血治疗,但医方在对一般情况差的本案患者未先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常用的方法如支气管镜、痰细胞学检查方法,而是选择了肺穿刺检查,并导致严重的并发症,不符合临床诊疗思路,未履行谨慎义务,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医方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低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鉴定费由医方承担。
关于案件
作为一个医生的思维:
明确诊断是必要的;
穿刺活检诊断癌症是可行的;
穿刺后CT有出血表现是可能的;
轮椅转运和平车转运差别是不大的;
大出血是难以避免的;
早期出血量少,处理是得当的;
之后出血量增加,处理是及时的;
死亡原因是自身肺炎、肿瘤导致的;
一个高龄重患死亡是必然的,医方是没有责任的。
作为一个鉴定专家的思维:
明确诊断是需要的,但是方法应该是安全的;
术前应该“充分告知”,发生的并发症都没有告知一定是欠缺的;
高风险患者无创性检查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让患者承担风险采用有创性检查,应“权衡利弊”;
穿刺后护理常规要求患侧平卧安静休息,医方是违反的;
术后需要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医方是不足的,没有“谨慎注意”;
对于已经CT明确的出血,医方抢救、治疗是不及时的;
鉴定结论是以诊疗常规、护理常规为准绳的,对比诊疗行为和常规条款,过错是明显的;
医方过错可能导致或加速患者死亡,就因为没有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才判定为次要责任,如果明确的死亡原因与穿刺导致大出血相关,责任比例就不是这么低了。
换位患者家属的思维:
患者病情已经挺重的了,根本经受不了太大的折腾了;
如果知道肺穿刺能出那么多的血,就不做检查了;
即使明确诊断肿瘤了又能如何,也经不起手术、放化疗了。
本周不讲情、理、法,不讲责任、诉讼、法条,读读案子,回想一下日常的诊疗。记得实习的时候要做
曾几何时,诊疗常规、护理常规已经记不清了,指南、共识也不放在心上,临床习惯成为了决定诊疗方案的关键。当鉴定专家拿着教科书、诊疗常规、疾病指南历数种种过错的时候,医生们不以为然,嘲笑鉴定专家没有“临床经验”。但“在临床上就是这样的”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相比各种文献、规范,这种临床习惯在法庭上几乎没有任何说服力。
看到这里,关注栏目的各位脉友一定开始愤愤不平了。当然,鉴定结论不见得对于医方是公平的,毕竟那来自于一些法医参考部分专家意见形成的主观判断。同一个案件,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并且,在得知事情的结局后回顾评价事情的全过程,往往对于医方是不利的,医生毕竟很难预先准确判断所有事情。
本案是一个很常见的病例,临床类似事件天天在发生。只希望各位同道能细细回想一下这个病例,考虑一下如何做能更好;如何能避免纠纷的发生;鉴定意见中哪些内容是具有提示作用的……
最后,给所有医生提个醒,法医也算是同行,常常也会手下留情、点到为止(可能经常感觉不到),彼此要尊重。质询问题要有技巧,怒怼鉴定专家的结果往往出乎意料。本案好在法官综合考虑,酌情轻判,否则参考鉴定专家回复意见“如果能明确医方的诊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的话,将不是次要责任”高限赔偿,赔偿金额直接翻倍。
还是那句话:执业有风险,且行且珍惜。诊疗义务、谨慎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今天你充分履行了吗?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为“医脉通”,版权均归医脉通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脉通”。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内容为转载,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