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抗凝治疗能够有效降低静脉血栓栓塞症(VTE)的发生率和病死率,减少血栓后综合征的发生。为了促进VTE抗凝治疗,中国微循环学会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制定《静脉血栓栓塞症抗凝治疗微循环血栓防治专家共识》。其中要点见下:
1. 普通
2. 对有高度出血危险以及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抗凝治疗应该首选普通肝素而不是低分子肝素。
3. 就
4. 对于达比加群,肝肾功能不全及有高出血倾向的患者需要酌情减量或停药。
5. 对于
6. 新型口服抗凝药与传统抗凝药物的替换治疗:
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替换
➤当INR<2.0时,即可立即开始NOAC的治疗,同时停用华法林;
➤当INR在2.0~2.5之间时,停用华法林并在第2天开始NOAC治疗;
➤如果INR>2.5,应根据INR的实际值和华法林的半衰期估计INR降到2.5以下所需时间,并根据再次测定的INR值决定NOAC开始治疗的时间。
NOAC替换肝素或低分子肝素:肝素停用后即可开始NOAC治疗。对已使用低分子肝素者,可在预期下次使用低分子肝素的时间开始NOAC治疗。
华法林替换NOAC:华法林应与NOAC重复使用一段时间,直到INR达到目标治疗范围。NOAC,特别是Xa因子抑制剂,在重叠用药过程中应在NOAC服用前取血测INR。对于INR已达标、拟停用NOAC、单独使用华法林时,应在停NOAC 24 h后再次测定INR。
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替换NOAC:停用NOAC后,在原计划下一次使用NOAC的时间,即可开始使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
7. 关于VTE抗凝治疗的时限,可将
(1)继发于外科手术或一过性因素,推荐抗凝 3 个月;
(2)首次发生DVT危险因素不明的患者,先给予 3 个月的抗凝治疗,疗程结束后评估患者抗凝获益风险比,决定是否继续抗凝;
(3)伴随活动性肿瘤首次发生DVT的患者,建议长期抗凝;
(4)具有血栓形成的原发性危险因素的首次发生DVT患者,建议长期抗凝治疗;
(5)反复多次发生DVT患者,建议长期抗凝;
(6)当完成预计抗凝疗程时,医生需根据风险/收益比,重新评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抗凝。
8. 围手术期抗凝治疗:华法林治疗的VTE患者在手术或介入性操作前需暂时停药,并应用肝素过渡性治疗。非急诊手术,一般需要在术前5 d左右停用华法林,使INR降低至<1.5。
若INR>1.5、需及早手术患者,可口服或肌注
9. 孕产妇的抗凝治疗:推荐使用低分子肝素来治疗和预防静脉血栓栓塞。产前24 h停用,产后可恢复之前的抗凝方案。华法林对孕6~12周的胎儿影响最明显,应禁止使用。
10.
11. 肝功能异常患者的抗凝治疗:抗凝药物禁用于发生凝血障碍、出血高风险的肝脏疾病患者。用药期间转氨酶水平升高的患者应监测并予保肝治疗直至恢复正常,如果转氨酶持续升高超过正常值3倍以上且伴有胆红素升高,建议低剂量或者停用。
12. 血小板异常患者的抗凝治疗:血小板计数≤50×109/L的患者不推荐使用抗凝药物,血小板计数为50×109~100×109/L谨慎使用。
来源:静脉血栓栓塞症抗凝治疗微循环血栓防治共识专家组. 静脉血栓栓塞症抗凝治疗微循环血栓防治专家共识. 中华老年多器官疾病杂志, 2017, 16(4): 241-244.
(本网站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为“医脉通”,版权均归医脉通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脉通”。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内容为转载,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