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拒绝治疗,出院后死亡,医院被判赔83万
2025-07-28 来源:“老叶说医”微信公众号 医话医议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疗文书

患者赵某,男,1976年出生,因车祸导致腹部不适,入住医院。


入院时医生为其进行了腹部CT和B超检查,发现腹腔有积液,建议继续观察并复查。


但赵某在住院第六天坚决要求出院,医生只好在病历中记录了“建议其继续住院”后,让其出院。


不料,一个半月后,赵某症状加重,再次入住该院。入院当天即陷入休克昏迷。尽管医院立刻抢救并实施手术,但始终未能苏醒。十几天后家属转院至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15天后,最终死亡。


家属随后将两家医院,一块起诉至法院,认为两院均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法院还是在今年4月30日,最终判定:第一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3万元。


判赔理由有二:


1.医生在病历中仅写了一句“建议继续住院”,没有提供风险告知书;


2.当时未让患者签署相关拒绝检查、出院风险的书面文件。这种操作方式不能构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患者有拒绝权利,医院也未能充分尽责,因此必须承担部分后果。


临床工作中,患者自主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患者确实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式,包括是否接受某项检查、是否住院出院,患者有这项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完全坐视不管,任由患者自行决断,因为医院无法免除因患者拒绝治疗而产生的责任。


这是因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和诊断,还要对患者的治疗进行总体把关。即使患者拒绝某些检查,不愿意治疗,作为首诊医生,也应通过其他手段,尽可能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不能弃之不理。


如果医生的一切努力都无效,医方应充分告知患者拒绝检查治疗,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具备充分的知情权。医生还应完善医疗记录和签字确认,在患者拒绝检查或治疗时,应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并明确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况。


否则,就会像本则案例一样,患者非要出院,医生未充分告知风险和完善签字,就“冤大头”的承担了30%的责任。


这就带来了一个经验,如果以后患者不愿意治疗了,不接受某项检查或者要出院,那就让他签尽可能多的风险通知,这样就算以后有官司,如果能提供明确、详细的证据,证明是患者执意要离院、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或可免赔的。至少,也能少赔点。不要和我犟,犟就是你对。我只谈无奈的现实。


凡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的地方,都会以风险的形式暴露出来。任何有一点风险的事情,你都要假设它一定会发生风险。任何你觉得不会出事的地方,你都要假设它一定会出事。


在这里,我多一嘴。


就是住院患者离院的问题。


对于医院来讲,患者请假离院的法律风险太大,自不可取,也绝不能同意。


但目前,患者若执意离院,医院普遍的做法,只是与患方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其中主要包括告知风险、责任规避等条款。但即便如此,患者离院出了事,医院也还是难逃其责。


而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又不具有限制患者自由的权利,那么,如何劝阻尽到告知义务,才能完全免责?希望能出台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款。


否则,刑名不具,则仁心何安?


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当一个伤人心的案例出现后,这种信任就会荡然无存;如果最擅长的手段是打着维权的旗号鸡蛋里面挑骨头,那么,往往一个负向性事件,就会毁掉整个行业的信心,让这个行业里人人自危。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当在医疗纠纷判决上,这条底线变得深不可测时,谁能断定明天不会因为一个患者的死亡而被判赔,甚至治罪?


法律若成绳索,则无人不犯。——莎士比亚。


来源:“老叶说医”微信公众号,作者:叶正松

原标题:《患者拒绝治疗,出院后死亡,医院判赔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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