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境障碍处方精简的20项共识:美国临床精神药理学会工作组共识声明 | 指南共识
2026-04-01


处方精简(deprescribing)指在医疗监督下有目的地停用不适合特定患者的药物。为指导精神科临床处方精简,美国临床精神药理学会(ASCP)召集了由45名专家组成的国际专家小组,通过多轮德尔菲调查审阅了50条有关精神药物处方精简总体原则的陈述,并针对其中44条形成了共识:


精神药物处方精简的44项共识:美国临床精神药理学会工作组共识声明 | 指南共识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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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障碍通常具有慢性和反复发作的性质,无论患者当前用药状态如何,都需要长期监测复发风险。在这一背景下,ASCP工作组专门探讨了抑郁症双相障碍治疗药物处方精简的具体情形。通过三轮德尔菲调查及文献回顾,工作组针对七个主题领域的32条陈述中的20条形成了共识(定义仍为一致性≥75%)。共识全文3月25日在线发表于Br J Psychiatry.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经过多轮德尔菲调查,这个由国际专家组成的大型工作组在32项陈述中仅达成了63%的共识。这表明在顶尖专家之间,有关心境障碍患者减停药物的学术意见也难以实现高度一致(表1,点击图片后可放大)


表1 关键共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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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绍达成及未达成共识的陈述:


一、抗抑郁药处方精简:基本概念


▶ ST1Q1(陈述编号;下同)


对于使用一种或两种抗抑郁药疗效不理想的抑郁症患者,如果现有抗抑郁药至少部分有效(症状改善≥25%),或对至少一种靶症状(如失眠、焦虑)有明显的益处,则最好保留(即不减停)该抗抑郁药。(共识度87%,高信心47%)


▶ ST1Q2


如果患者过去使用某种抗抑郁药有效,但目前疗效已经消失,且优化剂量后仍是如此,则应减停该药。(共识度79%,高信心49%)


▶ ST1Q4


当患者联用两种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时,临床需要澄清其合理性——为何不增加其中一种药物的剂量并停用另一种药物。(共识度91%,高信心68%)


▶ ST1Q5


大多数情况下,同时使用两种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并非循证做法,且可能与危害增加相关。如果无法给出使用该组合的有效且具体的理由,则应考虑减停其中一种药物,同时优化另一种药物的剂量,或增加一种作用机制不冗余的药物作为增效治疗。(共识度100%,高信心74%)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对于联用两种结合5-羟色胺转运体的药物(如两种SSRIs,或一种SSRI+一种SNRI)的患者,由于机制冗余和5-羟色胺综合征的风险,应减停其中一种药物。(共识度69%,高信心31%)


二、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患者:

抗抑郁药减停和复发预防


▶ ST2Q1


长期(通常为6-12个月)保持心境正常后,是否停用抗抑郁药应取决于每名患者特异性的复发风险因素,包括既往发作的次数、是否参与稳定的循证心理治疗、各种精神科共病是否得到成功管理,以及对当前和预期生活应激的评估。(共识度98%,高信心86%)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对于单胺类抗抑郁药治疗早期快速起效且症状较轻的抑郁症患者,出于对其安慰剂高反应性的疑虑,维持治疗倾向于尽早停用抗抑郁药(并更多地关注社会心理治疗)。(共识度45%,高信心31%)


三、双相障碍患者减停抗抑郁药


▶ ST3Q1


针对大多数快速循环的双相障碍患者,通常应尝试停用(或至少减量)正在使用的任何传统抗抑郁药物。(共识度95%,高信心59%)


▶ ST3Q2


当患者出现提示躁狂/轻躁狂的高精力和精神运动激活迹象时,应停用(或至少开始逐渐减量)抗抑郁药。(共识度88%,高信心55%)


▶ ST3Q3


对于既往使用传统抗抑郁药联合心境稳定剂或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病情稳定的双相 II 型患者,如果随后出现轻躁狂或混合特征的迹象,应首先逐渐减量或停用抗抑郁药,而不是优化抗躁狂药物的剂量。(共识度78%,高信心37%)


▶ ST3Q4


对于既往使用传统抗抑郁药+心境稳定剂/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病情稳定的双相 I 型患者,如果随后出现躁狂或混合特征的迹象,应首先逐渐减量或停用抗抑郁药,而不是优化抗躁狂药物的剂量。(共识度75%,高信心45%)


▶ ST3Q5


针对双相 I 型患者,如果既往使用传统抗抑郁药治疗重性抑郁发作有效,目前没有任何躁狂症状,且有过早停用抗抑郁药后抑郁复发的病史,则不应减停抗抑郁药。(共识度77%,高信心59%)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双相抑郁患者使用传统单胺类抗抑郁药早期疗效明确且持续有效时,该抗抑郁药的减停时间不应早于12个月。(共识度47%,高信心26%)


四、心境障碍的长期复发预防


▶ ST4Q1


对于一生中有3次或更多次重性抑郁发作的患者,通常强烈反对其减停用于维持治疗的抗抑郁药;只要患者心境正常,就需要无限期甚至终生使用这些药物以预防复发。(共识度95%,高信心75%)


▶ ST4Q2


对于双相 I 型患者,将停用所有药物并保持无药状态作为治疗目标是不妥当的;即便有成功者,也仅仅是个例。(共识度88%,高信心71%)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对于双相 II 型患者,将停用所有药物并保持无药状态作为治疗目标是不合适的,即便有成功者也仅仅是个例。(共识度64%,高信心36%)


对于仅有过一次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或轻躁狂发作、随后实现并维持症状缓解及功能康复超过1年的双相障碍患者,考虑逐渐减停所有预防性抗躁狂药物、心境稳定剂和/或抗精神病药并持续监测复发是合理的。(共识度51%,高信心19%)


对锂盐反应良好的双相障碍患者应当被告知:如果他们停用锂盐,即便是逐渐减停,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日后重新启用锂盐时,疗效可能不如从前。(共识度55%,高信心41%)


如果一名有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史的双相 I 型患者表示,希望停用抗精神病药或除拉莫三嗪以外的所有心境稳定剂,那么为了预防未来任何性质的心境发作,仅保留拉莫三嗪作为唯一治疗药物是合理的。(共识度70%[不认同],高信心40%)


五、抗精神病药用于双相障碍的时长


▶ ST5Q1


对于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联合心境稳定剂(如锂盐)治疗急性躁狂发作的双相 I 型患者,病情持续稳定一段时间(如>6个月)后,除非患者曾在未使用抗精神病药时复发,否则应尝试停用抗精神病药,以减轻副作用负担。(共识度90%,高信心29%)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对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 I 型抑郁患者,在使用具有抗抑郁特性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如鲁拉西酮、卡利拉嗪、喹硫平、卢美哌隆、奥氮平-氟西汀合剂)治疗成功并稳定一段时间后,应尝试减停该抗精神病药,并改用其他已证实对预防复发有效的心境稳定剂。(共识度43%,高信心29%)


对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 II 型抑郁患者,在使用具有抗抑郁特性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如鲁拉西酮、卡利拉嗪、喹硫平、卢美哌隆、奥氮平-氟西汀合剂)治疗成功并稳定一段时间后,应尝试减停该抗精神病药,并改用其他已证实对预防复发有效的心境稳定剂。(共识度55%,高信心29%)


六、药物不良反应背景下的药物减停


▶ ST6Q1


对于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增效治疗的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患者,如果出现显著的体重增加(超过基线体重的5%)或新发糖尿病前期,应考虑减停该致病药物,并在必要时使用替代药物。(共识度98%,高信心64%)


▶ ST6Q2


对于接受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维持治疗的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 I 型或 II 型患者,如果出现显著的体重增加(超过基线体重的5%)或新发糖尿病前期,应考虑将减停相关药物作为优选方案,而不是增加二甲双胍或GLP-1受体激动剂等药物,除非对代谢影响小的双相障碍维持治疗方案不可行。(共识度83%,高信心31%)


▶ ST6Q6


对于接受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维持治疗的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障碍患者,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TD)的迹象时,应考虑减停药物并根据需要使用替代药物,无论是否加用了VMAT-2抑制剂。(共识度93%,高信心33%)


▶ ST6Q7


对于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增效治疗的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患者,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TD)的迹象时,应考虑停用该抗精神病药,无论是否加用了VMAT-2抑制剂。(共识度95%,高信心49%)


未形成共识的陈述


对于一名非难治性双相障碍患者,如果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成功控制了情感症状,但用药后出现体重增加(超过基线体重的5%),通常应将该致病药物逐渐减停,并替换为另一种体重增加风险较低的替代药物。(共识度62%,高信心26%)


对于一名非难治性双相障碍患者,如果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成功控制了情感症状,但服药后出现超过5%的体重增加,通常不应直接减停该致病药物并替换为增重风险较低的替代药物,除非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努力来对抗体重增加(如,进行了足疗程的二甲双胍或GLP-1受体激动剂治疗)。(共识度49%,高信心7%)


在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成功治疗并缓解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心境障碍发作后,除非已尝试过对抗代谢副作用的策略(如,加用二甲双胍或GLP-1受体激动剂,或换用增重/代谢风险较低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否则不应因体重增加或代谢综合征迹象而减停该抗精神病药。(共识度57%,高信心17%)


七、心境障碍患者的抗焦虑药和助眠药


▶ ST7Q1


对于服用Z药(如,唑吡坦、扎来普隆、佐匹克隆)或苯二氮䓬类药物超过1-3个月、目前心境正常的抑郁症或双相障碍患者,应考虑逐渐减量或停用助眠药,除非明确有必要使用该药物,且在尝试了替代药物或行为睡眠策略后仍未获成功。(共识度98%,高信心64%)


▶ ST7Q2


对于焦虑症状显著的重性抑郁发作患者,如果在传统抗抑郁药物的基础上联用了苯二氮䓬类药物,应尽一切努力尽可能避免长期(如>1-3个月)或无限期地使用此类药物。(共识度98%,高信心69%)


▶ ST7Q3


对于服用低剂量(如50 mg)喹硫平主要用于治疗失眠且心境正常已持续超过3-6个月的抑郁症或双相障碍患者,应考虑将喹硫平逐渐减量直至停用,除非使用该药是明确且真正必要的。(共识度93%,高信心71%)


精神科「精简处方」的争议与建议 | 专家视角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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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索引:Goldberg JF, Swartz HA, McIntyre RS, et al.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Psychopharmacology (ASCP) task force on the deprescribing of psychotropic medications for mood disorders: Delphi expert consensus. Br J Psychiatry. 2026 Mar 25:1-9. doi: 10.1192/bjp.2026.10580. Epub ahead of print. PMID: 4187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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