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常遇4种医疗纠纷将有明确规定
2015-11-02 来源:健康界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实施多年,原《条例》实施以来出现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10月30日报送国务院。


根据送审稿内容,对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工作时遇到的四种常见场景做了明确规定,以后医生们开展工作将心中有数了:


1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条例送审稿已经公布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11月30号之前对条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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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ljfyfc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附: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


(一)医患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闻宣传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报道。公民、法人发表与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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