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医院跳楼,家属停尸索赔!院方:走司法!
2018-12-26 来源:“江淮医学”微信号 医话医议
关键词: 医患关系 产妇

少女心事尚余温,转眼就成老妈子。


每一名母亲与孩子都是生死之交。


据“新江夏”公号消息来源:12月18日下午,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一名31岁产妇郑某清,反锁卫生间门,跳楼自杀身亡。




据了解,产妇于今年12月13日7时40分,入住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产科。


12月13日16时46分,在局麻下行会阴助娩一活女婴(此前产有一女,四岁)。


12月15日,产妇出现发热血常规提示有感染及贫血,给予对症及抗感染治疗。


12月17日,产妇出现全身皮肤瘙痒,皮肤科医师会诊,诊断为急性荨麻疹,予以对症支持治疗。


12月18日上午,医师查房,产妇一般情况好,皮肤红疹好转,体温正常。医师考虑产妇发热三天,且血常规提示血象升高,建议继续抗感染治疗。产妇表示理解病情并拒绝静脉输液抗感染治疗,要求停药观察并签字。




12月18日14时45分,护士例行查房,发现产妇不在病床,询问产妇婆婆,告知病人在卫生间,敲门无人应答,发现卫生间门被反锁,在病房其他病友帮助下强行破门,发现卫生间地面有散在血迹但未见该患者,自窗口向下探寻,发现该患者躺在门诊6楼平台上。立即通知院保卫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拨打110报警。



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取证后协助医务人员将产妇抬至手术室抢救。产妇于15时10分持续心脏按压推入手术室,到手术室时已无意识,心率无,呼吸无,脉搏无,血压饱和度无,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无,全身多处淤青,腹部有长约3cm横行伤口。立即行气管插管,建立静脉通道持续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


15时50分床边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告产妇临床死亡。


产妇死亡后,医院与患方家属共同封存住院病历复印件。其家属对死者在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并将死者遗体停放在手术室内拒绝移送殡仪馆长达8小时之久,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经多方沟通劝说无效均遭家属拒绝情况之下,12月18日23时25分,出勤民警报请区公安分局同意,依法将死者遗体移送殡仪馆。


事后死者家属约20余人一直聚集在手术室门口直至19日。


12月19日上午,在区卫计委及大桥派出所民警的沟通下,医患双方进行协调。针对死者家属的质疑,院方给出相应的解释,但家属拒不接受。


于是,院方告知患方处理此事件的三种途径:


一、提请区医调委进行调解;

二、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月20日上午,死者家属兵分三路:


第一路到区卫计委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路到医院产2科10楼医生办公室进行围堵产科医生;

第三路到医院行政楼17楼进行围堵。


对此,院方一面安排安全办工作人员到区卫计委与家属再次进行沟通,同时拨打110报警。


在出勤民警与患方反复沟通下,患方家属人等直至11点半才撤离10楼产2科及17楼行政楼。


并且,在区卫计委组织下,医患双方约定下午3时到区司法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2月20日15时许,医患双方代表在江夏区司法调解委员会及区卫计委组织下进行调解。患方提出要求如下:


1.赔偿丧葬费;

20赔偿2个子女到18岁的抚养费;

3.赔偿死者父母赡养费;

4.赔偿参与医闹家属的误工及生活补偿费。


调解不利,医患双方暂停协商,院方约定12月21日下午电话回复患方。


12月21日院方再次明确告知患方:产妇在我院诊疗期间,院方医护人员未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原则,产妇自杀属个人行为,院方对其自杀死亡事实不承担责任。并再次告知患方处理此事件的二种途径:


一、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医院的坚决态度下,患方只好表示同意。至此,一场20余人停尸围堵的“医闹”闹剧,方告一段落。


在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今天,许多医院领导害怕的是媒体的曝光,担心的是顶上乌纱,都是急于平息事态,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正赔偿的是医院的资金。


患方要的是赔偿,医院要的是息事宁人,暗流涌动之下,往往是一赔了事而已。


而这次医院面对20多人停尸围堵威逼,高举法律之剑,坚决走司法途径,的确值得点赞!


但是,在点赞之余,我们更应该深思,为什么每次产妇自杀之后,患方从不反求诸己之失,而是一味追责医院之责?


尽管事发后,死者丈夫也在微信公号上发文痛悔:


老婆对不起!……你知道我现在有多悔恨吗?了此残生,唯有悔恨!我恨自己不该不听你的话……我永远失去了我的爱妻、我的贤妻, 我四岁多的大宝和出生仅5天的婴儿也永远再也见不到她们的母亲,尤其我可怜的小宝贝,她甚至还来不及吸一口母乳,感受那份带着母亲体温的母爱。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破碎不堪!


但是,迟来的悔恨换不了逝去的生命,也换不来对问题实质的探求。


每一次此类悲剧的发生,看似是耦合因素,实际上早有伏笔埋下。


在鸵鸟式“永失我爱”的忏悔同时,为什么不多一点扪心自问,这些人生盛年、本应为母则刚的产妇,为何会失去对生的希望和活的眷恋而撒手人寰?


难道这些跳楼产妇,真的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一样,对于一心求死之人,任何也无挽回之法?


面对血的悲剧,找到这些答案,比什么都更重要。


每一位产妇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医院无权也不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因此患者自杀,对于院方来说,的确是一件难以防范的事情,具有一定不可抗性。


有法律人士指出,假如一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被送到医院隔离治疗,那属于监护转移。比如孩子到学校,那就是监护责任从家长暂时转移到学校,学校就相应有了责任。但是,产妇是身体健康、神志清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具备有对跳楼所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


既然产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就不存在需要被监护,也就不存在监护人责任。产妇到医院是接受医疗服务,不是被转移监护责任,任何认为医院需要监护产妇的说法在法律上都很难成立。


因此,从法律上而言,这次武汉江夏产妇反锁医院卫生间门跳楼的行为,可以清楚看出,产妇是主观故意跳楼的表现,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本身理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作为离死者最近也是最亲的人,陪护的家属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关心、看护、照顾责任。


这也就是医院为什么面对死者家属纠集20余人停尸“医闹”索赔,也绝不屈服妥协,坚持走司法之路的底气和原因。


这一点我们应该为当事医院的态度点赞,也立此存照,我们呼吁其他医院在遇到同类事件时,应该拿法护体,而不是拿钱消灾。


然而,再多的谴责与追责,在一个鲜活的年轻的生命面前,都异常苍白,也毫无意义。


从去年盛夏陕西榆林产妇马某某的惊魂一跳,到这次江夏产妇的决绝跳楼,这些本应对未来生活充满美好憧憬的女人,到底因何悲观厌世,走向极端?又因何义无反顾地逃离这繁花似锦的盛世?这才是比追究到底谁该担责更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的。


医院的墙比教堂更能照见灵魂,医院也是见识人情冷暖最多、最直接、最裸露的地方。


没有长亭古道,没有劝君更尽一杯酒。这些自杀产妇的告别,往往悄无声息地让人难以察觉,平常得就像每一个鸟语唤醒的清晨一样。


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这些跳楼产妇到底都经历了什么,内心又曾经是怎样一个波澜起伏的世界。但是,对于产妇的心理疾病,比如近些年越来越引起人们注意的产妇抑郁症,我们是否还没有重视足够?


对这类一再发生的悲剧事件本因,如果我们总是责人从不责己,总是一味地外求从不内求,这就不是无知,而是罪恶。


打开天窗说亮话吧!


也就是说,人们总是把产妇抑郁症,或者自杀问题归咎于医院,却很少反究过自己。我们每一位产妇的男人,是否做到了在妻子孕期和生产时,理解、体贴并照顾妻子?每一位产妇家属,又是否尽了自己最大的能力去真正满足产妇的一些身心需求?


大量的事实都表明,我们很多的男人很少走进妻子内心,不懂得真正尊重女性的付出,不切身体会妻子的艰难,不理解老婆的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所带来的生理到心理产生巨大变化而造成的痛苦。


有一项权威的调查问卷显示:90%的产妇在生孩子和生完孩子后都曾患上过轻度抑郁,40%患重度抑郁,而重度抑郁的概率也达12%。


女人在生完孩子后极其容易情绪波动,这时候是最需要被人关心和呵护,可偏偏大部分家属却把这些归咎为女人的“矫情”与“吃不了苦”。


有调查研究证明,无数女人的产前、产后抑郁都是因为家人,特别是丈夫的不关心、不理解而导致、加剧。


很多女人抗过了生产的痛,却被家属的态度和不理解深深伤害着,可怕的是,他们却浑然不知。


从医学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其实她们要的并不多,有时候仅仅想要的就是一个拥抱,一句暖心的话,一双紧拉着她的手,就能轻易地帮她渡过人生最寒冷的产褥冬天。亲人的感情,对于她们来说,是一件可以穿一辈子的御寒大衣。


做母亲是每个完美女人的完美抉择,很多女人害怕生孩子,明知道有危险还是勇敢地选择去尝试,作为家属,作为社会,请不要让她们孤军奋战。


在女性人生最脆弱的产褥时光里,希望最爱的、最亲的人会成为她的铠甲,会拼尽全力地护她周全,陪她一起走过最痛苦、最艰难的路。


唯如此,或许才是避免产妇跳楼轻生的悲剧一再重演的不二法门。

 

来源:“江淮医学”微信号,作者:叶正松

原标题:《产妇医院跳楼,家属停尸索赔!院方: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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