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癌症治疗的代价是不育,你会告诉他吗?
2018-09-17 来源:医脉通 叙事医学
关键词: 癌症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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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阿刚,想拥有一个大家庭

 

男孩阿刚今年13岁,本是无忧无虑的金色年华。然而几个月前祸从天降,腿疼、反复发烧、身体消瘦……几天前,阿刚被确诊为左侧股骨尤文氏肉瘤。

 

这是一种罕见但不致命的癌症。主治康医生告诉阿刚和父母,虽然是癌症,但有办法治,而且治愈率很高,要尽快开始治疗。

 

图| Pixabay

 

但接着,康医生把阿刚父母叫到一边,换了更严肃的语气说:“这种治疗,很可能让阿刚丧失生育能力,而且目前看,我们没时间储存精子了。”

 

康医生意外的是,阿刚父母听完,并不是很沮丧,反而不当回事:“大夫,我们对精子银行不感兴趣。您也别跟孩子提,阿刚还小,不懂这些。您不用告诉他。”

 

简妮是管阿刚床位的年轻住院医生。一天,简妮问阿刚,“你未来的梦想是什么?”阿刚说,“我是独生子,如果有一天,我能拥有一个大家庭就好了。”

 

“可这不可能了。”简妮心想,但无法说出口。回到办公室,简妮把阿刚的愿望告诉了康医生,忍不住问,“康医生,阿刚可能因为化疗不育,我们该告诉他实情吗?”

 

康医生回答简妮,“治疗要尽快,既然他父母都说了,不想让孩子知道,我们就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简妮点点头,心里却想:如果阿刚现在从癌症中幸存,以后却发现当不了爸爸,会不会深受打击?我要不要私下告诉他?

 

父母不想让15岁的女儿冻卵,有错吗?

 

琳琳15岁,正值花季,偏偏发现左侧卵巢患上了罕见的小细胞癌。本来,还能通过保留子宫、右侧卵巢,保存生育能力。但祸不单行,医生又在主动脉旁淋巴结发现了转移癌细胞。

 

这意味着:琳琳必须接受盆腔放疗,及六个周期的顺铂、紫杉醇、依托泊苷化疗。这些治疗可能损伤琳琳的性腺细胞,让她失去生育能力。

 

图| 摄图网

 

主治柯医生有个好主意,可以通过冻卵,帮琳琳未来当上妈妈。可琳琳还未成年,决定权在父母手里。

 

让柯医生惊讶的是,琳琳的父母强烈反对这个主意,就连“冻卵”两个字和女儿扯到一起,都深感气愤。

 

“她还那么小,想这些干嘛?什么不孕不育!医生你别跟她乱说!”但柯医生觉得,自己有责任告诉琳琳治疗的风险和益处,提供让病人有更好的生存质量的建议。

 

但琳琳的父母毫不动摇,坚决不让女儿知道自己可能不孕,也拒绝冻卵。

 

阿刚和琳琳,未来本能为人父母、拥有美满家庭,却因癌症治疗,可能丧失生育能力。他们有权利了解实情吗?柯医生、康医生应该告诉他们吗?

 

未成年患者,有没有知情同意权呢?

 

现状:我国制度几近空白,无法可依

 

不幸的是,我国现有的医事立法中,对于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规定,几乎一片空白。上述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对医生风险最低的做法,就是“不告知本人,以监护人意见为准。”

 

图| 摄图网

 

知情同意制度发源于美国,根本的宗旨是保护患者的个人福祉、促进患者自治。2009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且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确实保证了一般成年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然而对未成年人,如何行使权利,却只字未提。

 

少数提及未成年人的,包括2010年卫生部颁发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规定:“对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此外,《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中规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对象,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对象才首先是本人。

 

也就是说,现实中的医生,如果遇上了13岁的阿刚、15岁的琳琳,能参考的告知规定,就仅限于此了。按上述规定,阿刚和琳琳都不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将他们等同于了“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人”

 

然而,这合理、合情吗?民事行为能力,与医疗中的同意能力,能直接划等号吗?这种“一刀切”显然值得推敲,之间的模糊地带,很可能造成违背未成年人意志、侵害未成年人医疗利益的情况。

 

2005年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两名智障少女被院方送到医院切除子宫,令舆论哗然,就是漏洞之下的极端案例。

 

图 | 摄图网

 

他山之石:英美德的未成年人知情同意制度

 

英国立法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医疗行为中所做的同意,是有效的,无须父母同意。而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也有一个Gillick标准,保证他们的权益。

 

Gillick测试标准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仅因年龄,就断定其缺乏同意治疗的能力。当他具备了“充分的理解能力和智力”时,父母的干预权应让位于子女的自我决定权。

 

也就是说,如果琳琳在英国通过了Gillick评估,就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冻卵,而不以父母的意见为准。

 

而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对医疗做出知情同意,而14周岁以上的青少年有能力理解治疗方案的,包括它的风险、益处、替代治疗方案等,有权不经其父母同意而同意接受治疗。

 

在德国,共识认为,在危险性、侵袭性比较小的医疗行为中,高年龄未成年人单独的同意,也被认为有效;反之,在危险性、侵袭性比较大的医疗行为中,未成年之前监护人的同意是不可欠缺的。

 

我们看到,英、美、德国的立法共同之处,都是更注重未成年人本人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而不以年龄为硬性标准。这也是欧美与我国,关于未成年患者知情同意立法,最明显的差异之处。

 

这几年,国内已有学者提出建议,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诊治时应充分尊重、考虑未成年患者的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患者,原则上可独立作出同意决定。

 

图 | 摄图网

 

癌症幸存,与“无子之痛”

 

癌症常用的治疗方法,如多种化疗、放疗,都可能对病人的生殖系统造成伤害,而对于正在发育的青少年,从癌症中幸存的代价,可能就是一生的“无子之痛”。

 

生育后代,是一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命题,可能影响人际关系、生存质量、幸福感。像琳琳这样,本能通过医疗措施保留卵子,当上母亲,却因为父母的守旧而错过机会,医生也觉得爱莫能助。

 

在美国,“人权宣言”将家庭权视为基本人权之一,癌症治疗的生育风险,早已引起社会重视。惯例认为,医生在进行癌症治疗决策时,有责任倡导保留生育能力的医疗措施。法律界也遵从惯例,即尊重未成年人,承认他们作为人的自主权。

 

琳琳如果是在美国,主治医生是可以绕过父母、告知她本人,并遵从她对冻卵的决定。而在中国,可以想见,冻卵属于有创操作,多数医生因为怕出事,会直接听父母的,不“多管闲事”。

 

但这个决定,就可能左右一个女孩的一生。

 

制度的空白,模糊的是许多病人的生存质量。我们只能期待,制度能尽快完善,给阿刚们一个机会了解,给琳琳们一个机会选择。

 

参考文献:

[1] PhilipM. Rosoff, MD. Do Pediatric Patients Have a Right to Know? AMA J Ethics.2017;19(5):426-435. doi: 10.1001/journalofethics.2017.19.5.ecas2-1705.

[2] Annekathryn Goodman, MD.Oncofertility for Adolescents: When Parents and Physicians Disagree about EggCryopreservation for a Mature Minor. AMA J Ethics. 2015;17(9):826-833. doi:10.1001/journalofethics.2015.17.9.ecas2-1509.

[3] 裴绪胜,论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 西部法学评论,年,卷(期):2010, 3, doi:

10.3870/j.issn.1674-3687.2010.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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