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眼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通知
2011-12-23
卫办医政发〔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制定了眼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等9个专业和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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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检查内容之基础条件评分细则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吴少玮、高新强
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传真:010-68792513;
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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