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时隔11年药价机制大修:创新药“不集采”,优化首发价格机制
2026-04-15 来源:中国政府网 事件聚焦
关键词: 创新药 药品价格

4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四个方面14条重要举措。这是继2015年药价改革后,时隔11年国家层面再次就药品价格发布的纲领性文件。


»»政策回顾:国办重磅发文:14项举措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创新药迎重大利好

 

4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意见》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重点解读。

 

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介绍,总的来说,《意见》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相结合,即该支持的支持,该保障的保障,该治理的治理,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全周期:根据药品上市后的不同环节,完善药品价格政策

 

➤对新上市药品,引入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根据企业对创新程度和临床价值的自评结果,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要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

➤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纳入集采的药品,要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

➤对常规挂网药品,完善药品挂网价格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

 

简单来说,《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施策,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空间,激励企业持续做好研发创新;同时,给其他药品划定自主定价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


全渠道:根据药品流通的不同渠道,鼓励相关主体参与药品价格形成。

 

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要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

 

医保定点药店在市场调节价基础上,通过医保定点协议,以及公开比价、量价比较指数等工具,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

 

网上药店具有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可用于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校正异常价格。

 

简单来说,《意见》鼓励各方参与药价形成,让不同渠道药价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可比,归根结底是要让老百姓能够“货比三家”,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全领域:根据药品所处的不同类别,引导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对创新药,强调促进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

 

对短缺药,着眼于保供稳价,优化短缺药品直接挂网规则。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药品原辅料,主要是防范原料药垄断和辅料包材无序涨价,加强中药材价格引导,在完善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中药优质优价。

 

简单来说,《意见》对关键领域药品的定价、供应、支付等进行了规范,让群众用药更加可及,价格水平更加合理。

 

同时,《意见》还对加强药品价格治理作出了部署,提出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防范集采时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供应、严惩药品和原辅料领域以缺逼涨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针对性措施,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重大利好!创新药发展迎来系统性支持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表示,国家医保局始终旗帜鲜明支持医药创新,连续8年开展了医保目录谈判,累计将199种创新药纳入到医保报销范围。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为促进创新药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截至今年2月份,医保基金累计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支出5048亿元,带动销售7400亿元,惠及11.7亿人次。这是对创新药真金白银的支持


同时,增设商保创新药目录,引入了多元化的支付机制,推动医药产业走上重创新、强研发的发展道路。

 

《意见》在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精准提出了支持措施。

 

在药品首发阶段,《意见》创新提出优化首发价格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积极支持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这种药在上市初期可以制定和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企业还可以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的结果和临床使用的效果,在首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当然,企业的定价行为、价格水平也要接受各界监督、同行评议,保障老百姓用得上、用得好。

 

在药品进入医保阶段,《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以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对于基本目录外的创新药,《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等措施,这样也有利于拓展创新药的支付渠道,引入多方参与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


在药品参与集采阶段,《意见》也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明确集采不涉及创新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


在常规挂网阶段,《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体现对创新研发的支持。


同时,《意见》提出要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医保部门将依法推进药品真实世界的研究,以可靠可信的真实世界数据,从临床有效性、创新性、可及性等多个维度客观评价药品价值。


集采规则优化,强调“反内卷、防围标”


施子海介绍,2018年以来,医保部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前已经开展了11批,包括490种药品,各地方也是普遍开展了省级或者是跨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下一步,按照《意见》明确的改革方向,将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的原则,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


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特点,完善采购规则。包括优化不同种类药品采购品种遴选、投标资质、报量方式等,提高集中带量采购与临床选择的匹配度,更好地适应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优化中选结果执行和监测,促进供应、使用、结算等有序衔接。


二是强化集采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合力,形成综合效应。对医药机构主要是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和报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的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过程中的“一刀切”,更好的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对于中选企业主要是压实中选企业质量和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对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零容忍”,严肃处置供应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企业,保障临床用药的供应稳定、质量可靠。


三是加强对地方集采工作的指导


国家医保局鼓励各省采用“一省牵头、全国参加”的省际集采模式,统筹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则的相对统一,全面提升集采的规范化水平,减轻企业投标的事务性负担。我们还将加强对地方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指导,促进稳定临床用药、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


本文摘录自国新网《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

(本网站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为“医脉通”,版权均归医脉通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脉通”。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内容为转载,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