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设“观察期”,三类骗保将被解除医保协议
2025-06-26 来源:医脉通综合 医号文件

6月24日,国家医保局介绍,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严控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出现3类欺诈骗保行为将被解除医保协议,并重点整治“挂证”行医、虚假就医等违规问题,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国家医保局表示,各地医保部门应综合公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严禁医务、医技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挂证”行医。


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将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辅导期内,除区域医疗中心外,原则上不开通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需点对点加大政策辅导力度,加强警示教育。若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将延长辅导期6个月,延长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医保协议。


国家医保局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无资质人员冒名行医、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检查检验报告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行为,应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结算,查实后及时解除协议;出现未按规定保管、提供有关资料,且暂停结算后7天内仍不能提供的情况,应解除协议;出现隐匿或销毁资料、集体串供等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应解除协议。


此外,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履约核查和费用审核,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费用的智能审核全覆盖。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推进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严禁变相要求患者院外购买或自备药品耗材。


国家医保局还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做好地区间横向比较。严禁在医药费用增速过快、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等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增支性调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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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加强和规范定点管理,为赋能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医保定点资源配置不均衡、管理能力和手段相对滞后、协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特别是近些年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服务、伪造医学文书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退出等关键环节,严把入口关、规范过程管理、强化退出机制,从三个方面明确工作举措。


一是严把入口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及动态调整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包括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严禁医务、医技人员“挂证”行医,影像结果上传调阅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具体要求;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对政策辅导期内医保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包括强化协议履约管理,明确费用审核、落实预付金政策要求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及禁止转嫁费用等提出具体要求;推动药品和耗材平台采购,对“无码不采”“无码不付”提出要求;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处方外配管理、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提出要求;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人员采取“驾照式”记分等提出要求;做好重点人群住院管理,对落实困难群众就医单独定点,加强对精神疾病、医疗康复病人以及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异常住院行为的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严格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和“2号令”规定的解除协议情形的基础上,对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总体符合当前基金监管新形势,有其必要性。此外,明确了持续强化基金监管,推动行行、行刑、行纪衔接的要求。  


医脉通综合自北京日报客户端、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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