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患者膀胱破裂治疗5天死亡,医院误诊误治赔偿81万
发布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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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患者膀胱破裂诊断指征明确,收治科室错误、保守治疗错误,事后查看病历显示膀胱破裂口长达5cm,不存在非手术治疗可能。进入手术室、麻醉前患者呕吐出大量咖啡色胃内容物,未按规定放置胃肠减压管,未按规定处置致使呕吐、呕吐物大量进入气道和肺部、无法呼吸,血氧饱和度下降,最终患者缺氧缺血、器官衰竭死亡。


2025年9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开封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及承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患者家属共计81万余元。


该案患者王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晚因"下腹疼痛5小时"前往开封某医院就诊,急诊病历记载“患者神志清、精神可、痛苦面容,腹部疼痛、腹肌紧张、腹胀严重、感觉有小便但尿不出来”。


家属回忆:“ 19日中午王某某喝了点酒,下午16:00午觉睡醒后,去厕所路上,不小心滑倒,随后感觉腹部疼痛,并且逐渐加重,当日23:30左右赶紧到医院就诊”。


医院给予腹部超声、CT等检查。彩超引导下右下腹穿出淡红色血性液体,放置尿管,引流出红色血尿CT检查有盆腔腹腔积液。急诊科诊断为"腹痛,腹盆腔积液:尿潴留"考虑膀胱破裂,下了病情危重通知单并请泌尿外科会诊。泌尿外科会诊,诊断为"腹部损伤,膀胱出血,腹腔内出血",但是否认了急诊科膀胱破裂的诊断,仅考虑是膀胱挫伤,病情不重,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等待4-6周膀胱自愈即可,建议将患者收入普通外科。


患者收入普通外科,但后续诊疗中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医生告知,患者腹腔有积液、禁食水,考虑膀胱有挫伤,需要保守治疗,患者遵医嘱进行治疗。


患者入院后腹痛依然剧烈,同时腹胀、出汗、烦躁,与入院时的症状相比没缓解反而加重。入院后尿管中引流出来的都是红色的血尿,且输液量很多,但导出的尿量很少(说明膀胱破口很大,尿液通过破口进入腹腔),保守治疗没有任何效果。看到患者很痛苦,家属多次问医生原因,医生表示膀胱挫伤,需要4-6周的时间才能恢复,不能着急。


11月21日13:00进行腹腔穿刺,置管后引流血性腹水约1000ml。11月22日早上患者实在疼痛难忍、大汗淋漓、完全睡不着觉,患方要求进行会诊。普外科请泌尿外科会诊并进行造影,注入造影剂一分钟左右,蓝色的造影剂就通过腹腔引流管出来,说明膀胱破裂严重,即转泌尿外科治疗。


到泌尿外科后,医生告知需要进行腹腔镜探查,如果有膀胱破裂,探查后在腹腔镜下进行膀胱修补术,都是微创手术,风险较小。11月22日14:00左右患者进入手术室,17:00左右患者出手术室。后医生告知患者家属,手术中发现膀胱破裂已经修补手术比较成功,需要转ICU进行术后恢复。


11月22日夜间,ICU医生告知家属膀胱破裂致使患者腹腔感染严重,出现全身炎症反应,生命体征不稳定,家属表示希望医院尽全力救治。11月23日下午19:30左右,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呼吸衰竭、多器官衰竭、全身炎症反应,正在尽力救治。20:30左右,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经近一个小时抢救,呼吸心跳没有恢复。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1.急性呼吸衰竭2.多脏器功能衰竭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4.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5.感染性休克6."腹缺血缺氧性脑病7.呼吸性酸中毒8.心脏停搏复苏成功9.膀胱损伤(膀胱破体重裂)10.凝血功能障碍11.高乳酸血症12.贫血13.粒细胞缺乏14.血小板减少15.低蛋白血症16.低血糖17.腹部损伤18.膀胱出血19.腹腔内出血20脐部脂肪肝21.前列腺增生22.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23.无症状心肌缺血24.杂音陈旧性心肌梗死25.单侧腹股沟症(右侧)。出院后患者死亡。


事后,家属复印病历,经咨询后认为,患者膀胱破裂诊断指征明确,收治科室错误、保守治疗错误(事后查看病历显示膀胱破裂口长达5cm,不存在非手术治疗可能),进入手术室、麻醉前患者呕吐出大量咖啡色胃内容物,术中医院操作过错,未按规定放置胃肠减压管,患者口腔内再次涌入大量胃内容物,未按规定处置致使呕吐、呕吐物大量进入气道和肺部、无法呼吸、窒息,血氧饱和度下降,难以维持气腹压,才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最终因缺氧缺血、器官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断、治疗及术中处理等方面存在多项过错,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封某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对患者死亡负有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医院方按比例应赔偿81万余元。因医院已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其中4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由医院直接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责成医院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来源:王某某家属与开封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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