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全面保障精神卫生发展
发布时间:2012-09-12   |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关键词: 精神卫生 预防 治疗 康复 医疗机构 法律责任
       于8月27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审议。新的草案将立法重点放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比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二是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是将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重在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问题和现状,本法的立法重点应当放在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解决目前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

       适当修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过多、过细,权利义务不平衡、权利责任不对称。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适当修改,有些问题可由卫生部门的诊疗规范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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